推广 热搜: 招标  苗木  种子  银杏  广东  山东  绿茵  北京  法桐  金叶榆 

家有林地或经营林业的投资者注意了,这个机会很重要!

   日期:2020-07-21     来源:资源锐观察    浏览:2032    评论:0    
核心提示:01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与林业局联合印发通知,就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简称林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集体林权证发放历

01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与林业局联合印发通知,就做好全区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简称林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集体林权证发放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具体政策和要求。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以来涉及的全部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实现林权登记常态化开展。

对于大家最为关心的林权登记问题,广西将采取分步分批推进登记的办法,按照“申请一宗、核对一宗、完善一宗”和“急用先办”的原则进行登记。

对原林权登记存在错误、程序不规范、档案不齐全、权属重叠等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要通过开展补充权籍调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引导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后再登记发证。

当然,林权登记涉及到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强制要求大家进行登记。

所以,文件要求,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群众要求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的,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对群众要求不强烈,权属界线难以细分到户的,先确权到权属清晰、无矛盾纠纷的行政村、村民小组或多个农户共有,待日后权属界线细分清楚后再进行分割登记。

对于涉及林权证发放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则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用3至5年的时间全面解决。

02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不动产权证,是维护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切身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我们注意到,为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适应林业发展改革需要,保障林业所有权人和经营者的权益,一个月前的6月3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已经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物权法定、“不变不换”、便民利民原则,从规范登记业务受理、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创新方式开展林权地籍调查、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加快数据资料整合移交、加强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工作衔接等六个方面提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指导性意见,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

其中,在规范登记业务受理方面,明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原有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在登记权利类型方面,要求登记机构要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登记。

其中,对于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则分五中情况进行登记,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依据承包合同,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2.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依据相关协议或材料,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4.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同时强调,各级登记机构、林草部门要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依法依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推进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内部能够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避免折腾群众、反复跑路。

显而易见,上述广西自然资源厅与林业局联合印发通知推进这个工作,就是对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的具体落实。

03为什么说从国家到地方,所出台的这份关于林权登记的文件很重要,需要提醒家有林地或经营林业的投资者注意?

这是因为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在咱们国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问题的产生错综复杂,既有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多头管理导致的原因,也有纠纷双方长期的权属不清等自身的原因。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

这种争执有可能发生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焦点就是关于山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属于民事权益纠纷的一种形式。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林地或空闲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二是林木所有权的权属争议;三是林地或空闲地使用权争议。

梳理这些纠纷的源头不难发现,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解放后的人民公社时期。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

而且,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

加上几十年下来,当时的见证者陆续去世,这给解决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可见,土地和山林纠纷在农村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和林木价值的日益凸显,老问题带来的新纠纷更是越来越多。

近年来,随着城乡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农村山林土地矛盾纠纷不断上升,已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矛盾。

尤其是山林权属纠纷,几乎占到农村全部矛盾纠纷案件的50%以上,既严重地影响到村民之间的和谐团结,有的甚至酿成命案,同时,也阻碍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毫无疑问,随着国家土地和林权流转政策的宽松,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还会越来越多。

作为个体而言,理顺林权权属,做好确权登记,不仅的是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好机会,而且是实现资源变资产的前提。

因为从法律层面看,不管你栽种和管理的林地有多少年,只要没有确实的证据如林权证、土地划界说明书等权威物证,来证明这片山林是你承包的,万一遇到纠纷,你很难举证对这片山林拥有使用权。

毫无疑问,林权登记,既是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的延续和完善,对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权合理流转,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所以,对于家有林地或经营林业的投资者而言,值得多了解相关政策,趁国家大力推进解决集体林权证发放历史遗留问题的机会,理顺权属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济南森林苗木种植销售中心
济宁市金彪园林种植基地
育美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五常市显和绿化苗木繁育基地
注册>最新加入
最新展会
网站首页  |  在线发布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会员注册  |  广告列表  |  汇款方式  |  投稿中心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