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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条例新规有哪些变化?有哪些处罚?

   日期:2021-08-26     浏览:215    评论:0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那么,土地新规中具体有哪些新变化?有哪些处罚?

01土地新规变化一:有哪些处罚?

基本农田非法发展林果业处罚

对那些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挖土养鱼、种植林果等行为要重点打击。一旦被查出,县级政府立即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一旦在规定时间内没改正,将处罚2-5倍的耕地开垦费。

临时土地上搞建筑处罚

对在临时土地上搞建筑,政府部门发现后会立马要求限期内拆除,同时还会按照土地复垦费,处以5-10倍的罚款。

破坏土地种植情况处罚

对于在耕地上建坟、建房、建窑,且因随意开发土地,以至于耕地盐渍化、荒漠化的,这些都会破坏原有的耕作条件,县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阻止土地征收行为处罚

对违反土地相关法规,阻止国家合法征收土地情况的,县级政府有权要求其上交土地,拒绝上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此一来,“钉子户”或许将不复存在。

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处罚

只要农村户口名下没有宅地,那就可依法申请,并享有建房、转让、租赁等权益,确权登记后还可进行质押贷款。同时,国家还规定,城镇子女可依法继承宅地使用权,村干部不能强制性回收。一旦有个人或单位阻扰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政府要对相关单位进行批评警告,赔偿农民损失。

阻碍有关部门公务处罚

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的各项公务中,如果有人阻挠其行为,将给予治安处罚。

02土地新规变化二:有哪些明确事项?

加强空间规划管控

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三条)

严控耕地转为非耕地

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第十二条)

明确耕地使用优先序

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二条)

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明确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一条)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细化土地督察法律制度

1、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四十四条)

2、明确了土地督察的六大核心内容:

(1)耕地保护情况;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4)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5)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第四十四条)

3、明确土地督察权利。

规定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五条)

4、明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行使土地督察权的方式。

主要包括: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四十六条)

加大对土地违法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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