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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运输要注意,9月21日起超载最高罚三万!

   日期:2016-09-17     浏览:219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交通运输部于近期发布了2016年第62号令,明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自9月2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统一了
 国家交通运输部于近期发布了2016年第62号令,明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自9月21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明确了治超处罚自由裁量权
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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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载货车“一超四罚”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明确提出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在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双排车”被禁止进高速公路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明确了货运源头管理措施
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对出站(场)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站(场)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途中应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
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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