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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09-13     浏览:74    
核心提示: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湖北

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绿化委员会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所称工程主要指项目实施的人工造林(含油茶新造)、退化林修复(含油茶低改)、森林抚育及其他林业辅助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准备、绩效自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单位统筹规划,落实项目建设单位,采取一体化综合措施,围绕流域实施国土绿化和生态治理,并遵循以下原则:适地适树、良种良法、科学造林、生态优先、经济兼顾、科技引领、创新发展。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项目负总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管。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管、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  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主体选择方式。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林业生态建设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加强项目技术指导

第三章  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作业设计应遵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规定。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未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项目造林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要求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八条  作业设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用地,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踏实每个小班,建立小班调查表、小班现场图像、小班矢量化图斑,确保技术设计精准。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二十条  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湖北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应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省林业局审批;省级财政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规定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的相应资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围绕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管理。项目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重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召开工作例会,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工程管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项目作业设计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单项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专家验收并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造林季节实行周报,其他时间实行月报。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及质量、项目实施管理、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五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造抚并重,建立项目管护制度,全面加强新造林和后期管护。

第三十一条  新造林要进行连续三年抚育,每年不少于一次抚育,抚育包括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施肥、补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后期管护包括森林火灾预防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造林地纳入护林员的管护职责,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新造林地的管护职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造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造林项目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组织对本级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局将组织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作为国土绿化、林长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种苗质量合格率、保留株数、造林成活率、林木长势、抚育管护率、退化林修复等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验收基本标准:新造林良种使用率80%以上、种苗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造林保存率85%(含)以上。退化林修复修复对象和方式正确率90%以上、修复面积核实率100%、修复面积合格率90%以上、补植成活率90%以上、任务完成率100%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造林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三十八条  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项目作业设计、设计变更资料、作业小班矢量化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种苗“三证一签”、造林检查验收报告、统计表、图纸、外业表,施工及监理日志以及造林施工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国土绿化示范项目纳入造林落地上图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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