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邓某是瑞昌市人,也是该市吴家金矿的老板。去年,邓某为了建一个金矿尾矿,便以5000元/年的价格租用白杨镇连山村二岭山场当货场。由于该山场有大批樟树,对邓某挖矿池堆放矿砂有影响。去年6月30日,邓某为扩大生产规模,邀请他人在白杨镇连山村二岭山场,用手锯和电锯的方式,砍伐香樟15棵。随后,邓某吩咐工人将樟树送到该市码头镇一烧开水的地方当柴烧,换来了一张办公桌。
邓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情,被当地村民向瑞昌市森林公安局进行了举报。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对邓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进行了调查,邓某也向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承认了自己擅自砍伐15棵香樟的犯罪事实。随后,该局对邓某给予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属国家重点(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破坏了自然资源,而且砍伐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