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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日期:2016-03-11     浏览:120    评论:0    
核心提示: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二章第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林地。

  ●第二章第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或审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安排城市绿化建设的补偿。

  ●第三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的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补缴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章第九条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适时松土、浇水、施肥、修剪,去除死树、枯枝。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各种树木、花卉和种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入、调出本市。

  ●第三章第十条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二)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四)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五)倾倒垃圾、污水;(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七)堆放物料,硬化树坑;(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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