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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家出走被宣告死亡 17年后回家要求复活

   日期:2014-12-31     浏览:77    评论:0    
2014年05月23日 08:46 来源:浙江在线 

  离家出走17年,温州人金先生一直未和家人联系。近日,他脑袋一热决定回家。但眼前一幕着实让他惊呆了,原来自己已经被妻子“宣告死亡”了。

  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让自己“复活”。

  17年前他离家出走被妻子申请“宣告死亡”

  金先生和妻子董女士育有一子,1997年金先生离开温州去外地经商。

  那一年,儿子才13岁,刚开始金先生和家里人还有保持联络,不定期往家里寄生活费,但后来联系越来越少,最后就断了联系。

  “生意做得不好,赚不了钱……”金先生没有多说为什么不和家里人联系的原因。

  但这让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寻找金先生无果,2004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报案,等了4年,都没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无奈之下,董女士于2008年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金先生死亡。

  2008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认为金先生下落不明满4年,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24日判决宣告金先生死亡。

  今年,金先生突然脑袋一热,打算回家看看。找了好几个月,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

  听说自己被“死亡”5年了,金先生感到很震惊。原来的老房子也已经被拆了,虽然找到了儿子,但是妻子董女士决定不再和金先生联系。

  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死亡宣告。

  5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当天,法院找到了金先生的儿子出庭作证,确认眼前的人就是失联17年的父亲。金先生离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会也出具了材料,证明该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5月22日,鹿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决。金先生又“活”过来了。

  法条解释:如何宣告失踪人员死亡

  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同时,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财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如果像金先生这样,被宣告死亡但没有实际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可依法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金先生可以要求继承人归还财产,但是婚姻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女方不同意的,则婚姻关系终止仍有效。(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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