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可以“拿证”的农业生产设施是有一定“门槛”的,要求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项目还需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还需要在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签定了设施用地协议和进行了建设方案备案,并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需在5年及以上,还对设施造价和覆盖面积有专门要求。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此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也可确权,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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